依据原文
下面是判定栏引用的每一条规定,按文件归组,逐字摘录原文,并写明它在工具里用来判什么。查证日期均为 2026-09-22,链接指向中国政府网公报或部门文件库。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用于每笔个人贷款都有合同约定的用途;实际用途与约定不符时,本站提示「与约定用途不符」。
- 第八条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用于期限检查:消费用途超过 60 个月判「超出」;经营用途超过 60 个月提示核对、超过 120 个月判「超出」。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用于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时,提示贷款人可以简化现场调查。
- 第二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用于「你可以要求」一栏:申请没通过,贷款人应当告知。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用于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时,提示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超过的,贷款人应要求当面签订。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用于「你可以要求」一栏:合同里应当写明用途、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用于解读文章:用途不符被发现后,合同里约定的后果有哪些。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用于「你可以要求」一栏:格式合同应当公示,可以在签约前看到全文。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支付方式检查:默认受托支付,即钱由贷款人直接付给商家、学校、医院等交易对象。
- 第三十六条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用于单次提款消费超过 30 万元、经营超过 50 万元时,提示只能由贷款人受托支付。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用于解读文章:贷后会监控资金去向,发现挪用按合同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用于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的后果提示。
-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期限等规则按「参照执行」标注,不当作直接适用。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个人住房、个人助学、个人汽车等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选「购车」时提示汽车贷款另有专门规定;选线上银行贷款时优先适用互联网贷款规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第二款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用于线上银行消费信用贷款:金额超过 20 万元、或到期一次还本且期限超过 12 个月,判「超出」。
- 第十七条第二款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
用于线上银行贷款的明示清单。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用于线上银行贷款(含平台助贷)的用途禁区,本站最主要的用途判定依据。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
用于通过合作平台办理时,应当看到贷款主体(真正放款的是谁)。
- 第六十七条
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线上放款时,用途禁区参照互联网贷款办法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购房、购车不在「消费贷款」范围内。
-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业务是个人消费贷款,选「经营用途」时提示不在其业务范围内。
-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金额超过 20 万元判「超出」。
- 第五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除因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之外,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费用。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明示清单,以及「利息之外不收费」的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数额、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必备事项。
-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金融资产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向股东分红;(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贷)的用途禁区。
-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用于网络小贷:消费超过 20 万元、经营超过 1000 万元判「超出」;线下小贷的 10% 净资产上限无法由借款人核算,只作提示。
-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明示清单与「不得先扣」规则。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公示公司资质、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签约前应强制阅读合同。
-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用于借款人为在校大学生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 第二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用于所有机构类型:签约前应当看到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 第二条(后段)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用于明示表必须写明「表外不再收费」。
- 第三条第一款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用于按办理渠道提示明示表的确认方式:现场签字或线上弹窗。
- 第三条第一款(首句)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用于可以在营业场所或官网查到该机构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 第三条第二款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用于解读文章:网购下单时选分期,支付页面上就应当看到这些信息。
- 第四条
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用于「你可以要求」一栏:成本变动应当告知。
- 第七条第二款
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用于解读文章:规定对借款人一方的提示。
-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用于明示义务覆盖本站列出的全部五类机构。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 第一条
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用于经平台(助贷)办理的银行贷款,按线上银行贷款适用互联网贷款办法。
- 第六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用于通过平台办理时:平台自己不得向借款人收费,增信服务费要算进综合融资成本。
- 第九条
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用于通过平台办理时的明示清单。
- 第十条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用于消费金融公司经平台放款时,按「参照执行」标注助贷通知的明示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用于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于说明消保办法覆盖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但不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组织)。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 第五条
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用于经营用途贷款用于购房:判「禁止」。
《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1
- 附件1 二、5.房地产行业政策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用于线下银行消费贷用于购房:监管文件把它列为需整治的违规情形(这是年度工作要点,不是规章条文,本站如实标注)。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一、(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用于借款人为在校大学生、机构为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时的提示。
《贷款通则》
- 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用于线下银行贷款用于炒股、期货、入股:判「禁止」。人民银行官网原链接已失效,本站引用政府网站转载的全文。
本站归纳(规定里没有原话)
投资、理财不算「消费」
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以消费为目的;本站把股票、基金、理财、期货等投资以及入股出资,归为不属于消费目的,因此判定为不在消费贷款范围内。法规没有逐项点名,这是本站依定义所作的归纳。
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合同约定用于消费、实际拿去经营(或反过来),本站判为「与约定用途不符」,依据是贷款须有指定用途、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后果以合同违约条款为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于购房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没有点名购房,只写了「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本站因此不判「禁止」,只提示需核对合同与所在省份的实施细则。
拿消费贷偿还其他借款
本站收录的规定没有一条直接点名禁止「以贷还贷」(线上银行贷款偿还住房抵押贷款除外)。本站判为「需核对」:是否允许取决于合同约定用途,而多数消费贷合同约定的是具体消费。
线下小额贷款公司与大学生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禁止的是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线下办理的,本站只提示核对,不判「禁止」。
机构类型怎么选
真正放款、与你签借款合同的机构才是「贷款人」。在 App 或网站上看到的平台如果不是放款方,本站把它当作「通过平台办理(助贷)」处理,贷款人仍按合同上的放款机构选择。
金额按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理解
规定里的 20 万元上限,有的写「授信额度」,有的写「贷款余额」。本站把你输入的金额同时当作这两者比较;如果你在同一家机构已有其他借款,应当把余额合并计算。
消费金融公司的期限
五年期限来自《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参照执行」,互联网贷款办法第六十七条也把期限要求排除在参照范围外。本站对消费金融公司超过 60 个月只提示核对,不判「超出」。
没有收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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