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起借钱先看「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表上必须有什么
2026 年 3 月 3 日,金融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8 月 1 日起施行。它只有 11 条,核心是一张表:签合同之前,贷款人必须把你要承担的所有息费逐项列给你看,并算出一个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这篇只讲这张表上应该有什么、在什么时候给你看、谁必须给。至于年化成本本身怎么折算,规定要求按人民银行 2021 年第 3 号公告的方法,不在本站范围内。
谁必须给:五类放款机构都在内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第九条,查证于 2026-09-22
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都点名了。经平台办理的,义务仍在贷款人身上;规定第五条还要求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里写明各方落实明示的责任。
表上必须有的六样东西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第二条,查证于 2026-09-22
把第二条拆开,一张合规的明示表至少包括:
| 项目 | 表上应当写明 | 对应原文 |
|---|---|---|
| 贷款本金 | 本金金额 | 第二条「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 |
| 每一项息费 | 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逐项列出 | 第一条、第二条 |
| 每项怎么收、收多少、谁收 | 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收取主体 | 第二条 |
| 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 正常履约情形下的综合年化水平 | 第二条 |
| 违约时的或有成本 | 逾期或被挪用时的成本项目、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 第二条 |
| 「表外不再收费」提示 | 明确写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任何息费 | 第二条 |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第二条(后段),查证于 2026-09-22
最后这一句最实用:签约后如果冒出表上没有的「服务费」「会员费」,你手里有一份写明「不再收取」的书面依据。
什么时候给你看:先看表,再签合同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查证于 2026-09-22
- 现场办理:在明示表上签字,时间点在签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之前。
- 线上办理:弹窗展示,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同样在签合同之前确认。
- 网购下单选分期:第三条第二款单独规定,支付页面上就要显著展示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及收取主体、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和违约或有成本。
此外,贷款人还应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公开正常履约情形下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利率基准调整或优惠活动导致成本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你(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经平台办理的,多看三项
通过 App、网站等平台借到的银行贷款,还适用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助贷通知:
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第九条,查证于 2026-09-22
- 贷款主体:真正放款的机构,而不是平台的名字;
- 增信服务机构与费率:担保、保险等增信费用要单列,并计入综合融资成本;
- 平台自己不得收费:通知第六条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消费金融公司经平台放款的,按通知第十条参照执行。
各类机构原有的披露规则仍然有效
明示表是新增的「统一格式」,并没有替代各类机构原来的披露义务:
- 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消保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贷款类产品明示年化利率;
- 消费金融公司:除借款人违约外,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费用(消费金融公司办法第五十三条);
- 小额贷款公司:年化利率要把所有利息、费用都算进去,合作机构收费要书面告知,本金足额发放、不得先扣(小贷办法第十六条),签约前强制阅读合同(第三十五条)。
规定对借款人一方也有一句提示
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查证于 2026-09-22
换成可以操作的做法:签约前把明示表截图或拍照留存;逐项核对表上的收取主体是否就是合同里出现的机构;遇到表上没有的收费,可以依据「不再收取其他息费」这句提示提出异议,并通过该机构披露的投诉渠道反映。
出处
-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公报,查证于 2026-09-22。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政府网,查证于 2026-09-22。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政府网,查证于 2026-09-22。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网,查证于 2026-09-22。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政府网,查证于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