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助贷:助贷模式下谁承担什么责任
「助贷」不是一个贷款品种,而是一种合作方式:银行借助外部平台做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信息技术支持等工作,最终仍由银行放款。搞清楚助贷,重点不是问「平台叫什么」,而是问三件事——谁放款、谁审批、谁收钱。
助贷本身就是互联网贷款,要守同一套规定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第一条写得很直接: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这份通知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换句话说,一笔通过助贷办理的贷款,适用的是互联网贷款那套规则,不会因为中间多了一个平台就换一套标准。
首要责任:银行总行集中管理
通知第二条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由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并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加强管理。
平台和增信机构要进名单
通知第四条要求,银行应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网、App 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更新;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合作要签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的协议。
所以,你在某个平台上借到一笔银行贷款时,这个名字应当能对到银行公开的名单上。名单外的合作,本身就不合规。
审批权在银行,平台不能干预
通知第七条明确:银行应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里要写明,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增信机构这一侧,第八条要求银行把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代偿赔付能力,防范过度增信。
谁收钱:平台不得收费,增信费要算进综合成本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一层。通知第六条规定,合作协议要写明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把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通知第九条进一步要求,银行和合作机构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违约后可能产生的息费等关键信息,并明确除已披露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遇到平台上的「会员费」「加速审核费」,可以直接对照这一条看它是否越界。
如果放款方是小贷公司
若合作里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画像等支持;与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六条还要求,若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小贷公司应书面如实、完整告知借款人。
出处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第一条至第十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上条文均查证于 2026-10-06。规定如有修订,以发布机关最新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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